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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能否委托司法鉴定?

编辑:   浏览次数:次    更新时间:2019-03-26 09:13:57

导读:问:在一起刑事附带民事二次索赔诉讼中,受害人向法院提交了一份由当事人自行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法医学鉴定书,但法院却以该鉴定书系由当事人自行委托,“违反了民事诉讼司法鉴定的法定程序”为由不予采信。请问

问:在一起刑事附带民事二次索赔诉讼中,受害人向法院提交了一份由当事人自行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法医学鉴定书,但法院却以该鉴定书系由当事人自行委托,“违反了民事诉讼司法鉴定的法定程序”为由不予采信。请问,是这样吗?

答:在民事诉讼中,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因此,民事诉讼案中,在当事人负有举证责任的情况下,可以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司法鉴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可见,当事人委托所做的鉴定结论只是证据之一,而所有的证据都应当在法庭上接受质证才能作为案件认定事实的证据使用,需要从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三方面来阐述,而民事诉讼法及相关规定中并没有当事人自行委托司法鉴定的禁止性规定。(据《法制文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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