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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交通事故导致的车辆贬值损失,能否得到赔偿?

编辑:   浏览次数:次    更新时间:2019-06-28 09:27:37

导读: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机动车的保有量逐年递增,交通事故也日益增多。在二手车市场中,事故车的转让价往往远低于未出过事故的车辆。因此,在交通事故导致车辆受损的情况下,受损车辆产生车辆贬值损失,已经成为社


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机动车的保有量逐年递增,交通事故也日益增多。在二手车市场中,事故车的转让价往往远低于未出过事故的车辆。因此,在交通事故导致车辆受损的情况下,受损车辆产生车辆贬值损失,已经成为社会共识。但在民事诉讼中,主张车辆贬值损失,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呢?


答案是,一般情况下,人民法院不会支持,但也存在例外情况。这个答案可能出乎你的意料。


2016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关于交通事故车辆贬值损失赔偿问题的建议”的答复


最高法明确表态,对该项损失的赔偿持谨慎态度,倾向于原则上不予支持。当然,在少数特殊、极端情形下,也可以考虑予以适当赔偿,但必须慎重考量,严格把握。理由如下:


(1)虽然理论上不少观点认为贬值损失具有可赔偿性,但仍存有较多争议,比如因维修导致零部件以旧换新是否存在溢价,从而产生损益相抵的问题等;


(2)贬值损失的可赔偿性要兼顾一国的道路交通实际状况。在事故率比较高、人们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尚需提高的我国,赔偿贬值损失会加重道路交通参与人的负担,不利于社会经济发展;


(3)我国目前鉴定市场尚不规范,鉴定机构在逐利目的驱动下,对贬值损失的确定具有较大的任意性。由于贬值损失数额确定的不科学,导致可能出现案件实质上的不公正,加重侵权人的负担;


(4)客观上讲,贬值损失几乎在每辆发生事故的机动车上都会存在,规定贬值损失可能导致本不会成诉的交通事故案件大量涌入法院,不利于减少纠纷。


很遗憾,在最高法的答复中,没有明确什么情况属于少数特殊、极端情形。在地方高院的相关文件中,我们可以寻找到一些答案。


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会议纪要》中明确,对于购买年限或行驶里程相对较短的车辆造成严重损害,足以使车辆严重贬值,给车辆所有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可酌情赔偿其贬值损失。在贬值损失赔偿中应充分考虑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经济状况、负担能力、车辆价值差别等因素,避免因裁判使一方当事人负担过重,导致利益严重失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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